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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章 借名买房纠纷(2)(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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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二位手上有什么凭据吗?”林自遥问。

“就是您刚才提到的,您父亲生前表示要把房子给你们的表示,有没有留下什么字据或者视频资料什么的。”

王琪和王梅互看一眼,露出无奈的表情。

王琪说:“当时谁都没有提出反对,我们就以为这件事是全家都认定的了。而且都是一家人,肯定是相互信任的。”

“谁知道我哥居然憋着坏,当时一言不发,我父亲去世,尸骨未寒,他就要把我们姐妹两扫地出门。”王梅说。

王琪、王梅你一句我一句,和唱双簧一样,偏偏两人又长得一模一样,林自遥有多个瞬间以为自己是眼花了。

“林律师,我哥太可恶了,他都没有考虑过,要是我们姐妹没了这房子,就无家可归了。”王琪说。

他们两人并没有另置房产。

“那王威呢,他有房产吗?”林自遥好奇问了一句。

“有啊,他当然有,他现在住的房子,就是当年父母花钱给他置办的。”王梅说。

也就是说,王大山和郭萍一共买了两套房产,王威得一套,王梅和王琪姐妹共得一套,从父母财产分配来看,也是比较公平的。

可王威却觉得湖畔路的房子应该是他的,因为当年购房时父母已经作出了许诺,并且是他出的钱。

王威的思路从道理上看,好像也没有错。

王琪王梅却觉得哥哥阴险,背着她们欺骗了父母。

这里讲的就是感情而不是道理了。

作为父母,当然是希望子女能够守望相助,但很多时候都是事与愿违。

林自遥猜测,在这个纠纷中,王大山和郭萍最初应该是存在私心的,否则不可能十多年了,对于立下字据的事儿只字不提。

有的时候,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父母一碗水端平,子女之间会减少很多矛盾。

但另一方面,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也是有边界的,把子女抚养成人其实已经完成了义务,父母自己积攒下来的财产,应当可以自由支配,子女没有资格指手画脚。

真是两难,从这个角度出发,独生子女也有其优越性,权利全部享受,自然义务也要全部承担。

“王女士,您的母亲对这份说明是什么态度?”林自遥问。

“我母亲是认可这份说明的,但是现在她希望能够把房子给我们姐妹,总算是有个安身之所嘛。”王梅说。

“这样也是可以的。”林自遥说。

“郭萍女士可以对自己的财产处分做出新的意思表示。”林自遥说。

“林律师,这个案件我们能赢吗?”王梅说,面上露出凄苦又迫切的神色。

谁都不想临老了却无家可归。

林自遥想了想,决定把最坏的情况告诉二人:“您二位现在住的房子物权肯定不是归王威个人所有的,但是因为我王大山先生生前立了字据,表示他过世以后房子由王威继承,可以认为这是王大山先生的遗嘱,王大山先生的那一部分房产由王威先生继承。郭萍女士的房产则可以根据郭萍女士的意愿重新分配。”林自遥说。

“什么!”

“我哥还能分走半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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