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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章 借名买房纠纷(1)(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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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遥在自己的新办公室接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借名买房纠纷”。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借名买房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国家政策原因,某些房产的购买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因借名人认为其是所购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常会出现借名人以所有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案件,但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实际应为关于借用名字的合同纠纷,应当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林自遥的当事人叫王琪、王梅,是一对年过五旬的双胞胎姐妹,两个人长得一模一样,穿的居然也一模一样,这就很少见了,唯一的不同,就是王琪的脸比王梅的大一圈,当然,这得在两个人站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做出比较。

林自遥遇到过的双胞胎屈指可数,加上林自遥本来就有些脸盲,因此辨认双胞胎真是难上加难,上一次林自遥遇到的是一对儿双胞胎兄弟,哥哥的脸上比弟弟多了一颗痣,这让两个兄弟比较容易区分开来。

但是王琪和王梅......两人要是不站在一起,确实很难区别,林自遥只能暗暗祈祷,最好两位委托人都能同时出现,否则,她真的是辨认不出来。

王琪开始诉说两人的的来意。

王琪、王梅还有一个哥哥,名叫王威,父亲王大山(已去世),母亲郭萍。1997年9月,王大山与郭萍按照房改政策,购得王大山所在单位房改房一套,于2001年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王大山名下,房产住址为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大哥王威结婚后已搬出湖畔路住房,王琪、王梅两姐妹一直未婚,于是与父母王大山、郭萍一直居住在湖畔路住房内。

一年前,王大山去世。

王大山去世后,王威提出,湖畔路住房系他借王大山与郭萍名义购买,购房款5万元全部由他个人出资购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为他个人,现在要求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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